近日,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犯罪案,被告人蒋某向曾经共同生活过的贾某索要钱财不成,怒而持刀将贾某扎伤。最终蒋某因故意杀人罪获刑十二年,同时需要赔偿贾某经济损失共计八万余元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20年5月7日5时许,被告人蒋某到公主岭市农贸市场大厅贾某卖肉摊位前,因向贾某要钱及让贾某帮忙办理残疾证未果,蒋某趁贾某不备从其身后将其搂住,蒋某随即用右手从后腰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扎向贾某脖子,导致贾某颈部受伤,蒋某在现场人员欲上前阻止的情况下,仍持刀不停的扎向贾某腹部、胸部,二人倒地后被在场人员制止,蒋某离开。案发后,蒋某被公安机关在其亲属家传唤到案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蒋某欲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,连续扎向被害人,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致一人重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。鉴于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坦白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,系犯罪未遂,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。因蒋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造成了经济损失,蒋某应当予以赔偿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(故意杀人罪)等有关法律规定,遂作出如上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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